畢業證書核發條件(106年8月18日公文)詳如附件
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
未符合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一、出席率及獎懲: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
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二、領域學習課程成績:
(一)國民小學階段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動、健康與體育
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
均達丙等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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